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
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 (一)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; (二)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; (三)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; (四)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。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,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(一)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; (二)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; (三)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; (四)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。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,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、掩盖事实的,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。 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,一般应当予以除名;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,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 (一)在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、助选等非组织活动; (二)在法律规定的投票、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,组织、怂恿、诱使他人投票、表决; (三)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、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。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,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搞好人主义,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 (一)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; (二)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; (三)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。 弄虚作假,骗取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待遇、资格、学历、学位、荣誉、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 以强迫、威胁、欺骗、拉拢等手段,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(一)对批评、检举、控告进行阻挠、压制,或者将批评、检举、控告材料私自扣压、销毁,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; (二)对党员的申辩、辩护、作证等进行压制,造成不良后果; (三)压制党员申诉,造成不良后果,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; (四)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,造成不良后果。 对批评人、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、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(境)行为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来源 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